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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案例法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天堂路房屋甲的部分归乙所有,乙应给付吴某30万元或房价的60%两者取其大,未按时付款需每月支付1%的违约金。事后乙未按约定支付。1年后出具一份借条给甲,约定乙按天堂路房屋当时房价的四分之一折算为46万元于2012年6月1日前偿还,后乙再次违约。
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乙给付钱款并支付应付款日至判决生效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法院判决: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甲46万元,并支付甲该款项至判决生效止。
如上述案例中,“违约金条款”所指向的是金钱给付义务,无论该给付义务是基于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的分割,在双方离婚后均不再牵涉双方的“身份”权利义务。上述协议内容为双方的真实意思所表示,而且也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违约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钱款,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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